韓大元 孟凡壯
  □制憲權受到憲法學界的普遍重視
  □關註地方人大立法權限的劃分
  □憲法文本和憲法解釋研究取得諸多成果
  □推動憲法實施關鍵要在憲法監督上取得進展
  2014年,是1954年憲法制定60周年,也是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60周年,對中國憲法學與憲法發展來說具有特殊的意義。憲法學界在紀念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制定60周年的同時,繼續堅持中國問題意識,努力以憲法學理論解釋、解決社會實踐中的憲法問題,取得了一些新的進展。憲法的歷史正當性與本土化
  為紀念1954年憲法制定60周年,憲法學界深入探討了“五四憲法”的制定過程、體系與歷史基礎,賦予憲法學研究濃郁的本土特色。
  有學者認為,“五四憲法”在制憲模式、制憲程序、制憲內容以及規範表述等方面均受到外國憲法的影響,體現了一定的開放性。同時,“五四憲法”在參考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充分結合中國國情,力求在本土與國外經驗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
  在探討憲法歷史的正當性時,學者們關註了制憲權理論的本土化問題。任何一個國家憲法秩序的形成和發展首先依賴於制憲權,即通過制定憲法,由憲法具體規定和分配權力體系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制憲權作為憲法學的基礎性概念,在過去的一年中,受到憲法學界的普遍重視。
  有學者從制憲權角度透視新中國憲法的發展,認為新中國成立之後的制憲活動深刻反映了一種政治決定論的革命邏輯,併在“八二憲法”之後凸顯出這種政治邏輯與改革開放所產生的多元主義之間的衝突。在此背景下,保持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系統的自主性是現代國家的宿命,“國家的生存”並不能成為“違憲”的根據,而恰恰應以憲法的生存為前提,因為在現代語境下,“民主”已成為國家的正當性基礎,而只有憲法才能凸顯民主的真正意義。
  基本權利的體系與功能
  有學者探討了我國憲法勞動權的理論建構,認為憲法勞動權的理論建構應當基於“以憲法解釋憲法”的原則,從憲法文本以及憲法變遷中探求憲法勞動權的內涵。改革開放以來的憲法變遷,主要是所有制結構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賦予了勞動權和勞動的概念以全新的憲法含義,並使職業自由成為我國憲法勞動權存在和運行的主要形態。
  有學者探討了憲法財產權的保護範圍,認為將私法財產權等同於憲法財產權的這一做法忽視了法律和憲法之間的位階不同。有學者探討了國家徵稅的憲法界限,認為徵稅構成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審查其憲法正當性需要將引導稅、再分配稅和財政性稅收區別對待。
  有學者探討了基本權利的社會功能,認為隨著自由經濟問題的凸顯,市民社會的理想結構也呈現出內在困境,基本權利的功能不能僅以保障個體自由加以涵蓋。社會領域日益分化,市民社會分化為利益和功能各不相同的社會子系統,基本權利需要在社會不同層面的自由之間實現“價值權衡”。
  權力機關的權力邊界
  學界對人大常委會的立法權限問題也予以深入研究。有學者對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修改權的行使進行了實證分析,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基本法律修改權行使上的某些“失範”與基本法律修改權的憲法規範構成衝突。在全國人大既不能堅守其主導地位更不可能排他性地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權的情況下,“限權”和“廢權”兩種思維路徑都無法引至問題的根本性解決。
  有學者探討了地方人大與其常委會立法權限的劃分問題,認為基於我國憲法、立法法沒有明確劃分地方人大與其常委會的立法權限等原因,在地方立法實踐中地方人大常委會幾乎獨攬了地方立法權,地方人大的立法權則形同虛設。基於憲法對人大與其常委會的定位、代議民主的原則和地方立法更好地吸納、表達民意,增強地方立法民主的正當性、權威性,剋服地方立法的部門化傾向等要求,地方人大應積極依法主導地方立法。
  憲法文本與憲法解釋
  學界對於憲法文本與憲法解釋理論的研究取得諸多成果。有學者對我國憲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進行了學理分析,認為其規範內涵是:城市的土地可以屬於國家所有,也可以不屬於國家所有;城市可以建設在國有土地上,也可以建設在非國有土地上;國家可以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將城市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但這項權力的行使必須遵守憲法第10條第3款依法轉讓土地的規定,而不能直接將非國有土地無償地國有化。
  有學者認為,在我國的憲法實施和憲法監督制度下,有兩種意義上的憲法解釋:第一種憲法解釋表現為對行政法規等規範性文件作抽象式審查並作出撤銷等處分決定的權力,這項權力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享有;第二種憲法解釋固有地存在於任何認同憲法的規範性和最高性的司法過程中,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方法和司法技藝。因此,合憲性解釋的運用並不必以否認司法過程中必然存在的憲法解釋為前提。
  憲法權威與憲法實施
  推動憲法實施、樹立憲法權威是今年憲法學界討論的重點話題之一。
  有學者探討瞭如何剋服司法審查缺失下的憲法實施困局的問題,認為當前部門憲法或許能夠成為剋服司法審查制度闕如下憲法實施的困局,為目前僅停留於啟蒙階段的憲法釋義學提供試練的實踐場域,並最終反向促進憲法基本權釋義學的提升,以及憲法實現的可能路徑。
  有學者探討了我國憲法實施的雙軌制,認為伴隨著法治化進程,中國的憲法實施逐漸由單一依靠政治化實施,過渡到政治化實施與法律化實施同步推進、相互影響的雙軌制格局。
  有學者提出應當通過加快基本權利立法全面有效實施憲法,認為在建設“法治中國”的背景下,立法機關對基本權利立法負有不可推卸的積極義務。基本權利立法應實現從偏重秩序追求向權利保障,從選擇性作為和消極作為向全面積極作為的轉向,通過多方面的立法舉措,儘快為法治國家建設奠立良善的法規範體系基礎。
  此外,學者們普遍認為,應當以設立國家憲法日和憲法宣誓制度為契機,切實建立追究違憲責任的機制,在憲法監督上取得實質性進展。
  全球化與域外憲法理論
  有學者探討了國體憲法學,認為日本《明治憲法》初期所創生的以穗積八束為代表的國體憲法學,可視為亞洲憲法學的先驅形態。它以憲法解釋學的樣式出現,但具有政治神學的源流;它經過了實證法學的洗禮,但屬於一種“非完全去政治性”的理論體系;它在一定意義上推動了西方的國家類型學在亞洲話語中的發展,也為近代東方國家在面臨西方列強衝擊的歷史處境中安排了君主立憲主義的出路,但方法是不徹底的,存在著理論上的破綻。
  有學者探討了美國反歧視與平等保護的法律標準問題,認為我國未來的反歧視與平等保護可以借鑒和改造美國的差別性影響理論,以社會弱勢階層作為保護對象。在某項法律、政策或決定不具有壓倒性利益的前提下,如果其對弱勢階層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差別性負面影響,就應當基於差別性影響標準宣佈其無效。
  有學者探討了美國憲法的內在特性,從美國憲法的制度結構、法律教義和憲法文化三個層面展現美國憲法不同於其他國家的自身特色。有學者探討了“第二代憲法”的相關理論,認為“第二代憲法”作為一個理論問題的提出,意在超越現有的關於美國早期憲法史的主流敘事。
  網絡技術發展與憲法問題網絡技術的發展對既有的法律制度產生了巨大的衝擊,也給憲法學界提出了新的課題。有學者探討了言論自由與網絡謠言的法律規制問題,指出謠言的本質是一種信息,集聚了公民的言論自由和知情權。在謠言規制上,若採用過度嚴苛的規制政策,則會導致寒蟬效應,影響言論自由的行使與思想市場的形成。對此,如何尋求謠言規制與言論自由之間的平衡與界限,是政府規制謠言所需要考慮的根本問題。與此同時,謠言在一定意義上也扮演了民意信息反饋的作用,政府只要妥善利用,就可以彌補正式信息途徑不暢的缺憾。
  有學者對網絡公共言論的法治內涵與合理規制進行了探討,認為互聯網的急速發展為中國帶來一個前所未有的公共言論平臺,促進了公民監督權的行使,帶動了中國的法治發展。同時,針對網絡公共言論帶來的問題,學者們也註意探討其法理界限,強調保障公民監督權。
  未來展望與新課題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提出,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2015年是全面貫徹《決定》的關鍵的一年,對中國憲法學與憲法發展來說也是具有極其重要意義的一年。憲法學界將圍繞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建構、司法改革的憲法界限、憲法與人權保障等問題開展研究,繼續推動憲法學的中國化進程。
  (作者分別為中國憲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原標題:堅持中國問題意識解決實踐中的憲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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